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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以及环境保护形势发生巨大变化,现行《环境保护法》从理念到内容,已显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,无法满足时代变化的新要求。
全国人大代表、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细花近日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 采访时认为,现行《环境保护法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:一是《环境保护法》的指导思想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。党和政府新的执政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、科学发展观、人与自然和谐、生态文明等先进理念,应当通过修改在法律中得以体现。二是许多制度和措施明显过时。《环境保护法》是基于我国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制定的,许多法律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,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。三是因单项法逐步出台而被虚置。《环境保护法》自1979年以试行法的形式公布后,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了水、大气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放射性及海洋等单项环保法。《环境保护法》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、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制度和措施,绝大部分被上述各单项环保法重复,相当部分在被重复的同时还被修改。根据“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”的规则,作为一般法的《环境保护法》,长期以来处于被束之高阁的状态。
据了解,在国外工业化国家,大多经历了先制定以企业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污染防治法、后制定以政府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环保法。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以企业为主要调整对象的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》、《固体废物处置法》等大量单项环保法律。美国国会于1969年制定了以联邦政府及其各部门为调整对象的《国家环境政策法》。实践证明,这部法与那些单项法相得益彰,共同促进了美国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。
黄细花认为,为了有效保护和切实改善我国环境质量,一方面要继续完善调整企业环境行为的法律规范,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的法律规范。她建议将《环境保护法》的调整对象,主要定位于调整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;建议将《环境保护法》的内容,主要定位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负责的制度、机制和措施。
此外,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、执法手段不完善、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,黄细花建议全国人大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中,将查封、扣押甚至拆毁污染设施等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赋予环保部门,从而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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